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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來自聯合新聞網

網上獵豔假釋再性侵 重判

【聯合晚報╱記者黃捷/基隆報導】 2014.07.22 02:58 pm 基隆市王姓男子在網路上認識一名17歲少女,約對方見面、看海,竟將少女載到隆山區,奪走少女初夜,被法依妨害性自主罪判重判3年10個月徒刑。警方調查,年約30歲的王男常在交友網站上獵豔,日前認識一名高二少女。因王男談吐幽默、打扮時髦,讓憧憬愛情的少女迷戀不已,兩人互加LINE後,王男邀約少女去看海,並表示會開改裝車載她,少女爽快的答應。兩人相約在基隆火車站附近碰面,王男沒有載她去看海,反而開往基隆山區;上山前,少女還一度下車幫忙買了兩瓶飲料,絲毫沒有戒心。兩人沿路聊天,隨後停在深山一處產業道路旁,王男竟開始對少女又親又摸,並脫掉少女衣物,少女雖不斷掙扎,並說「不要這樣」,最後還是讓王男性交得逞,被奪走初夜。完事後王男載少女回家,少女不甘受辱,記下車牌號碼後,告知父母,隨後報警。警方帶著少女回到性侵地點,在路邊找出沾有少女血跡、王男精液的衛生紙團,逮捕王男送辦,並發現他5年前也曾用相同手法誘騙14歲少女,被判刑3年6個月,3年前才假釋出獄。檢方偵訊時,王男雖辯稱有事先告知少女,也沒有強迫發生性關係,但因少女未成年且有抵抗,仍依少年強制性交罪嫌起訴。因王男距上次判刑未滿5年,為累犯,法官認為他不知悔改,加重判刑。

新聞來源http://forum.udn.com/forum/NewsLetter/NewsPreview?Encode=big5&NewsID=88203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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